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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卫生健康职业技术学院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 2025-07-16 来源: 宁夏卫生健康职业技术学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完善课程考评制度,深化课程考核改革,树立良好教风学风,提高课程教学质量。

  第二条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课程是指全日制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其中认识实习、岗位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在执行本办法的同时,还应执行该教学环节所对应的专门管理办法。

  第二章  课程考核

  第四条课程成绩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必须明确考核方式。考试和考查结果均以百分制进行评定。

  考试类型可分为闭卷考试、开卷考试、实操考试;考试可采取笔试、实操、机试及网络考试等方式进行。考查可采取闭卷、开卷、口试、报告、作品、上机、实验、实训、社会实践及课程作业等形式进行。

  所有课程原则上应采用过程性和结果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课程的考核方式、形式和成绩构成应由开课单位确定并备案。未经教务处批准,开课单位和任课教师均不得擅自改变课程考核方式。

  第五条  过程性考核

  (一)考核要求

  1.强化过程性考核,完善学生课程评价体系。加强和细化过程性评价,过程性考核成绩在课程总成绩中所占比例原则上在30%~50%。高于50%的过程性考核比例向教务处申请审批后执行。过程性考核成绩不能全部以考勤作为考核形式之一,考勤成绩权重在过程性考核成绩总权重中不能超过10%。任课教师开展的过程评价,原则上平时作业次数不低于3次/学分、实践性操作考核次数不低于3次/学分,并在教学过程中均匀分布。

  2.教师应积极开展项目、任务、案例讨论式、实践性教学,重视学生思维能力、职业道德、实践能力及创新意识的培养。

  (二)考核形式

  过程性考核形式要多元化、规范化,可查证、可追溯。具体如下:

  1.课前考核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课前学习、预习报告、线上课程学习、实践操作能力等(鼓励教师用信息化平台开展教学,并将学生在平台上学习情况纳入考核内容)。

  2.课中考核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出勤、课堂表现、课堂测验、课堂讨论、实践操作、实训等。

  3.课后考核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作业成绩、口试、实践操作、小论文、调查报告、实验报告、科研报告、线上考试、笔试等。

  (三)考核组织

  1.教研室、课程组任课教师应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要求,共同研究明确过程性考核的形式、内容和要求,规定过程性考核时间,提出课程过程性考核各种形式的考核办法、评分标准及评分权重。

  2.任课教师应按考核要求科学布置过程性考核任务,严格开展过程性考核。

  3.课程结束后,教师按过程性考核成绩与期末考试成绩比例计算总评成绩,并及时将考核成绩录入教务系统。

  第六条学院组织的课程考试原则上在停课期间集中进行,院系组织的课程考试、考查原则上在课程结束后进行考核。

  第七条  期末考试采用笔试的,考试时间原则上为90——120 分钟;采用实操考试的,原则上按实操项目考核标准和时间开展考核。

  第八条  采用提交作业(调查报告、作品或论文)等形式进行考核的考查课程,任课教师需明确学生作业提交方式及截止时间。学生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作业的,按未参加考核处理。

  第九条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考核合格者可获得相应学分。以18学时计为1个学分,学分的最小单位为0.5。学生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不得参加期末考核:

  1.累计缺课超过该课程学期计划学时数1/3;

  2.无故缺交作业达该课程应交作业量的1/3;

  3.未按教学要求参加课程实验实践训练且缺少次数达1/4;

  4.无故不参加该门课程的实习、见习等某一教学环节;

  5.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选课或办理重修选课手续。

  第十条  任课教师必须根据课程标准的要求,秉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学生修读的课程进行考核评价;教务处和各院系必须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课程成绩评定与管理的监督检查,将学生修读课程的考核结果如实载入学生成绩单和学籍档案,切实维护学生和教师的权利。

  第十一条  任课教师要积极开展课程考核方式改革,对接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要求,加强实践性考核,改进结果评价,强化过程评价,探索增值评价,健全综合评价,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提高课程考核的科学性、专业性、客观性。通过改革实现由重考试结果向重学习过程的转变,努力达成课程教学目标,为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提供支撑。

  第三章  考试命题、试卷批阅与实操考核

  第十二条  考试命题应以课程标准为依据,试题应覆盖整个学期的教学内容,全面考核学生对课程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及基本技能的理解和掌握,注重考核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十三条  课程考试由教研室、课程组教师命题,要努力实现教考分离。同一课程(公共课或开设平行教学班的专业课程)由多个教师任课的,应组织统一命题、统一评分标准、组织统一评卷、统一平时成绩评定标准。

  第十四条  任课教师不得在考前出复习题,不得划定考核范围。任课教师和其他接触考题的人员必须遵循保密规定,履行保密责任。

  第十五条  期末考试的试卷要求设计A、B两套难度相同的试题,提供相应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试题必须经过并由院系、教务处相关人员审核。

  第十六条  评卷一律使用红色签字笔。分数书写必须准确、清晰、工整。评卷过程中更改成绩的,评卷教师必须在更改处签字。

  第十七条  评卷采取流水作业,评卷教师对试卷评阅、成绩评定负责。

  第十八条采用实操方式进行考核的,原则上应有2名以上专业教师负责评分,保证客观公平公正。

  第四章  成绩评定

  第十九条课程标准必须明确规定课程成绩评定办法,同一门课程的多个平行教学班,课程成绩评定办法必须相同。

  第二十条 对于既有理论教学又有实践教学的课程,其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成绩的百分比,原则上根据学时数折算,并在课程标准中给予明确。

  第二十一条 任课教师在开课第一周须向学生公布课程标准,强调课程考核方式、时间,成绩评定办法等,对于既有理论教学又有实践教学的课程须向学生说明课程考核成绩中理论教学、实践教学考核成绩所占比重等,让学生充分了解课程考核内容及成绩评定方法。

  第二十二条 过程评价要有记录,过程考核成绩要有书面支撑材料,如记录、报告等,做到有据可查。每个教学班学生的课程考核总评成绩一般应呈正态分布。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转专业、转学、休复学等原因就读的课程,按《宁夏卫生健康职业技术学院学分银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其成绩及学分进行转换认定。

  第二十四条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认识实习、岗位实习、技能达标等实践教学环节,参考课程考核方式,制定考核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五章  成绩管理

  第二十五条 任课教师一般应于课程考核结束后一周内完成成绩评定和录入。补考(含缓考)课程考核结束后一周内完成成绩评定和录入。

  第二十六条学生可通过教务系统查询本人课程考核成绩。学生对所修课程考核成绩有异议,应由本人向任课教师或学生所在院系提出核查申请。核查申请必须在成绩发布后1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成绩核查后确系有误的,按照成绩变更流程予以纠正。

  第六章  缓考、旷考、补考

  第二十七条缓考

  学生因生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须在考前一周向所在院系提交缓考申请(请病假须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经院系、教务处审核属实,准以缓考。

  缓考课程考试在下个学期开学初随同补考同时进行。缓考按正常考试评定成绩,缓考不及格或未参加者,不再另外安排补考,应申请重修。

  第二十八条旷考

  无故缺考或申请缓考未获批准者,按旷考处理,期末考试成绩以零分记载,平时成绩正常记载,可参加补考。

  第二十九条补考

  1.补考时间一般安排在下个学期初的三周内进行。学生所在院系通知需参加补考的学生。凡考试违纪、作弊或被取消考试资格的考生不予安排补考,需重修。

  2.补考不得降低要求。补考成绩按实际卷面成绩进行记载。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各院系负责管理课程试卷和原始成绩单等成绩档案材料。除核查成绩或教学检查等工作需要外,任何人不得随意查阅试卷和原始成绩单等成绩档案。擅自更改课程成绩,属于严重违纪行为,按《宁夏卫生健康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修业年限结束后,教务处将成绩单审核汇总后,一份移交学保处装入学生档案,一份教务处存档。

  第三十二条  学生课程结束后需要办理成绩证明的,可以向教务处申请办理学生成绩单。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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